中纪委人士透露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或明年出台

2013年03月21日01:39  21世纪经济报道
九三学社建议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九三学社建议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本报讯(记者 纪睿坤 北京报道) 3月19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起了一次“有关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及配套措施”的研讨会。

  所谓的公职人员“名单管理”,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利浩介绍,即效仿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名单管理”,定期报送清单、如遇异常的情况,状态系统自动报警,同时修订法律法规、消除“代持”;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

  这也是陈利浩委员2013年两会的提案之一,据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出席一周前九三学社和农工党的政协联组会议,并听取了该提案。

  王岐山在该联组会议上称,要求提案人进一步把这个方案进行研讨并完善。

  “这是上述座谈会召开的主要背景”,陈利浩介绍,除了该次座谈,后续还将举办多次座谈会,深入探讨该方案,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完善,与此同时,九三学社内部也会对此提案进行讨论。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可作为一种基础性手段,力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据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透露,其参加了多次中纪委的座谈会了解,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现行身份证在市场上非常混乱,很难做到认真核查,中纪委一直在等待二代身份证完全更换,预计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会出来。”

  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对于公职人员“名单管理”的建设,座谈会的专家均表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

  姜明安介绍,“有关官员财产公示思考了多年,但也未找到可行的方案。”在其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方案的可行性非常大,可以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数据建设。

  陈利浩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一直被赋予预防腐败利器的重责,但是公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以形成威慑。

  “车辆超速,固然可以发动路人拍摄,更应该在关键路段安装专业摄像头,”陈利浩比喻称,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就是这个专业的摄像头。

  陈利浩表示,中国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属股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作为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建立的经验借鉴。

  借鉴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陈利浩表示,建立监控名单,制定有关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的法规,规定所有的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责任配合纪委或监察部门,按要求提供监控名单中人员的财产状况信息。

  对于名单范围的选择,陈利浩强调,为消除由他人隐瞒财产的行为,建议修订有关法规“消除代持”,即公职人员需如实披露是否代别人持有和由他人代持,如果未依法披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陈利浩看来,“一人多户口”也是一种“代持”,建议运用图像识别技术甚至运用指纹或者DNA技术保证户籍的唯一性。

  在确定监控名单、制定相关法规后,陈利浩介绍,再把监控名单导入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及船舶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对于异常的动作、状态,系统自动报警。

  陈利浩表示,现在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的相关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的核查是完全可行的。

  为避免人工干预导致的“说清”压力等,陈利浩表示,检查信息的后续甄别、处理应尽量由软件系统自动进行。

  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陈利浩建议,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白色为合法财产、灰色的为能够说明合法或基本合法来源,黑色的则为腐败所得财产。

  谈及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对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意义,陈利浩强调,是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对腐败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或明年出台

  实际上,林喆介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提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从未听说过哪些贪官的落马是由此制度发现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林喆分析,公职人员在收入填好后、申报出去,组织部就把他锁进柜子里去,缺少审核、公示、惩治、登记环节。

  “正是因为审核环节存在的漏洞,官员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林喆强调,“名单”的建立,能够有效的弥补审核的缺口。

  另外,姜明安表示,此前主要依靠申报,名单管理可以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变为一个普遍的核查,这也是名单管理的必要性。

  林喆表示,中纪委的同志曾在一次座谈会透露,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

  虽然方向受到座谈会专家的认可,但有关该方案的可操作性,仍需细化。

  比如名单范围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及监管,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向谁上报以避免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又比如以何种标准界定黑、白、灰色的存量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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